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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文學院應用史學學程

(2013年4月26日更新)

輔仁大學應用史學學分學程規則


第一條   輔仁大學文學院為整合教學資源,並鼓勵學生跨領域學習、提升

          就業競爭力,培育產業界增加社會服務所需之應用史學人才,

          依據「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輔仁大學應用史

          學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由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制訂並規劃本學程之課程。


第三條   本學程應修學分數為20學分,包含必修4學分,共同必修4學分

          及選修12學分(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第四條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自第二學年起,碩、博士生自第一學年起,得

          申請修讀本學程。本學程申請於每年五月依公告日期受理。


第五條   修讀本學程以隨班修習為原則,不需繳費。但修習人數達20人

          以上而另行開班者,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第六條   未申請修讀本學程而於畢業前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

          學分,並符合第八條之規定者,得檢附成績單、相關證明,以

          書面向本學程申請資格認定。


第七條   學生修讀本學程各科目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餘依

          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凡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參加本學程主辦之講習或培訓,並於

          修讀期間至相關機構服務學習取得證明者,始能發給學程學分

          證明書。


第九條   學生符合前條規定且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經核定者,由

          本校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書。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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