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99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99.9.15.99-1-1系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訂定本系碩士班學生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以利學生遵循,按部就班,及早充分準備,順利完成學業。
二、 修業年限:二~四年。
三、 畢業學分數、必修科目及語文規定:
1. 畢業學分數:27。(限本系碩士班承認之課程,但不包括畢業論文)
2. 必修科目:
(1)「獨立研究與論文寫作」(一年級上學期,3 學分);
(2)「西洋史專題研究」(一年級下學期,3學分);
3. 畢業必備語文條件:
(1)應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並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時繳交證明。
(2)應通過本系舉辦之第二外國語考試;除特殊情形外,應以歐洲語系為限。申請及考試時間與專業科目同。
四、 學科考試:
1. 考試科目:
(1)西洋通史(必考);
(2)專業科目(選考):
①西洋近代史;
②國別/地區/專史:英、美、法、德、俄、低地國史 (其他須經系同意)。
2. 申請資格:
(1)西洋通史:學生於修畢「西洋史專題研究」課程後,始得提出申請應考。
(2)專業科目:學生提出學位論文撰寫計畫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提出申請應考。
3.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始上課兩週內提交「輔仁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學科考試申請單」。經核准後不得無故撤銷,否則視為不及格。
4. 及格標準:每科七十分,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論文初稿發表及口試。
5. 考試方式:以筆試為原則,每科考試時間三小時。
6. 考試時程:每年五月與十二月。
7. 考試範圍:各科皆由系辦公室於申請截止三週內商請相關教師提供參考書目並公告周知。
8.
申請選考英、美、法、德、俄、低地國以外國別/地區/專史之同學,應於考試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系同意後,提供參考書目。
9. 考試通過但畢業學分未修畢者,該次考試成績取消。
五、 學位論文:
(一)學位論文撰寫計劃:
1.
學生應於修業兩年內向系辦公室提交學位論文撰寫計劃一式三份及就讀本系碩士班期間之學術作品一篇(一式三份,含註釋與書目),經系主任與其另聘之二位學者審查通過者,由系主任與當事人商定指導教授,並提交「輔仁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論文指導登錄證明單」;審查未通過者,應修改後重新提出申請。
2. 審查通過並經指導教授同意之學位論文撰寫計劃若有變更,須重新申請審查。
3. 學位論文指導規定如下:
(1)應以本系所專兼任老師為優先。
(2)現任兼任老師可單獨指導論文;非現任兼任老師可單獨指導曾選過其課之學生。
(3)非本系所專兼任之校外老師,須與本系所專任老師聯合指導。
(二)論文初稿發表:
1.
學生應於系內公開發表論文初稿,接受師生公評;其後之次一學期始得提出學位論文口試申請。論文初稿發表會舉行時間為每年四月與十一月。
2. 申請程序:
(1)徵得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於每學期開始上課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提交「輔仁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論文初稿發表報名單」,經核准後不得無故撤銷。
(2)論文初稿需包括:
?論文題目、大綱、參考書目、研究導言(或導論)及論文正文章節任2章。
?研究導言(或導論)應說明問題意識、回顧文獻及相關成果,解釋研究方法、實作過程及呈現方式,分析成果內容及所具貢獻。
(3)論文初稿應於發表會前二週提交至辦公室,以利發表會之進行。
(三)學位論文口試:
1. 申請期限至少需於預定口試日前之六週。
2. 論文口試委員之聘請,由系主任徵詢指導教授意見後,依本校規定辦理。
3.
申請論文口試者,須於口試前至少四週,將打字裝訂妥善之論文口試本及提要一式四份送交辦公室,由本系函送口試委員審閱。
4.
論文經口試後,需於當學期結束前一週完成修改,同時送請口試委員複閱,通過複閱後,依本校規定進行論文印刷及離校程序。
5.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6. 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規定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