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史學分學程

輔仁大學應用史學學分學程規則

102.1.2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102.2.26  101學年度第2學期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2.3.27  101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2.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106.5.10.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系務會議暨課程委員會擴大會議修訂

107.3.27  106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7. 5. 3  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輔仁大學文學院為整合教學資源,並鼓勵學生跨領域學習、提升就業競爭力,培育產業界增加社會服務所需之應用史學人才,依據「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輔仁大學應用史學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由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制訂並規劃本學程之課程。

第三條

本學程應修學分數為20學分,包含必修4學分,共同必修4學分及選修12學分(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第四條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自第二學年起,碩、博士生自第一學年起,得申請修讀本學程。本學程申請於每年五月依公告日期受理。

第五條

修讀本學程以隨班修習為原則,不需繳費。但修習人數達20人以上而另行開班者,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第六條

未申請修讀本學程而於畢業前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得檢附成績單、相關證明,以書面向本學程申請資格認定。

第七條

學生修讀本學程各科目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餘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學生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經核定者,由本校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書。

第九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