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辦須知

 

一、申請時間:113 年 10 月 1 日(週二)至 10 月 21 日(週一) ,逾時不受理。 (每學年一律於上學期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二、申請地點:日間部同學:于斌樓一樓生活輔導組(YP104 室)08:00-16:30 止。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在職專 班),於修業年限內(學士班及碩士班均為 4 年、博士班 7 年)之學生,且無 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總合大學部逾 90 萬元、研究所逾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 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民國 112 年)綜合所得稅家 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總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民國 112 年)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3.家庭總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 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4.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及格(不含當學年度入學新生、轉學生,另論文 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 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項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 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學生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三)前目之 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 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含切結書),經學校審 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四、繳件申請:依規定申請時間內,向生活輔導組繳件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應備齊繳交以下紙本資料:
1.申請表乙份(上網填寫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切結)。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包 括詳細記事)向生輔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 戶籍列記人口範圍應含父、母親或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或未成年時之 法定監護人;已婚者應含學生本人及配偶。
◆若分屬不同戶籍者須分別請領戶籍資料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助學金發給:直接補助下學期學雜費,上學期無補助。

家庭年收入級距 

補助金額/1 學年

大學部學生

補助金額/1 學年

研究所學生

30 萬以下20,000 元35,000 元
超過 30 萬~40 萬以下20,000 元27,000 元
超過 40 萬~50 萬以下20,000 元22,000 元
超過 50 萬~60 萬以下20,000 元17,000 元
超過 60 萬~70 萬以下20,000 元12,000 元
超過 70 萬~90 萬以下15,000 元0元

※更多相關資訊,請詳見生輔組網頁 http://life.dsa.fju.edu.tw➔最新訊息或 業務項目➔弱勢學生助學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