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史學分學程
輔仁大學應用史學學分學程規則
102.1.2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102.2.26 101學年度第2學期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2.3.27 101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2.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106.5.10.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系務會議暨課程委員會擴大會議修訂
107.3.27 106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107. 5. 3 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 輔仁大學文學院為整合教學資源,並鼓勵學生跨領域學習、提升就業競爭力,培育產業界增加社會服務所需之應用史學人才,依據「輔仁大學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輔仁大學應用史學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規則由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制訂並規劃本學程之課程。 |
第三條 | 本學程應修學分數為20學分,包含必修4學分,共同必修4學分及選修12學分(課程科目詳如附表)。 |
第四條 |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自第二學年起,碩、博士生自第一學年起,得申請修讀本學程。本學程申請於每年五月依公告日期受理。 |
第五條 | 修讀本學程以隨班修習為原則,不需繳費。但修習人數達20人以上而另行開班者,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
第六條 | 未申請修讀本學程而於畢業前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得檢附成績單、相關證明,以書面向本學程申請資格認定。 |
第七條 | 學生修讀本學程各科目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餘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學生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經核定者,由本校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書。 |
第九條 |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規則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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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史學學分學程「課程科目表」__20170510.docx | 26.86 KB |
學分審核表 | 52.14 KB |
抵免科目表.doc | 48 KB |